北京盈科(重庆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文化传媒法律事务部主任程征律师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因此,恶意评分的用户可能会构成侵权,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同时,那些针对演员的诋毁性评论,影响演员名誉的行为,根据行为的严重性,可能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、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。不谋全局者,不足以谋一域。新征程上,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将牢记初心使命,紧跟时代步伐,聚焦百姓需求,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电影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,为建设电影强国、文化强国助力添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