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盈科(重庆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文化传媒法律事务部主任程征律师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因此,恶意评分的用户可能会构成侵权,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同时,那些针对演员的诋毁性评论,影响演员名誉的行为,根据行为的严重性,可能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、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。为更好引导小剧场剧目创作,2012年,北京市打造了“北京故事”优秀小剧场剧目展演品牌,已累计推出180多台剧目,参演单位120余家,参与的戏剧创作者300余位;在京演出近400场,京外巡演14部作品56场;现场观剧超15万人次,影响力覆盖超1000万人次。